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的規定,當實施土地重劃後,原先未被分配的土地上存在抵押權或典權,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如果能達成協議,就依照協議結果處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地價提存起來,並且送交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根據台灣法令全書-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0條第6項之範例,若重劃改變原租賃土地性質或影響耕地之使用,抵押權人或典權人應在重劃分配確定日兩年內於適用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侵害權利,如逾期未提起訴訟者,視為放棄權利。 此外,根據台灣法令全書-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0條第7項之範例,如土地重劃後,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主張他有擔保競價優先權,得於土地重劃分配完成之日起兩年內,依土地重劃區重劃範圍之變化及評值,向市政府校申要求更正手續、追究差價等條例廢止之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