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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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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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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對於
都市計畫
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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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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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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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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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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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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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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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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