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的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應該先進行清查並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面積最高額。這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的進行和有效利用土地的原則。 2. 清查及處理要點的制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具體的制定內容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指引或文件。這些內容可以對清查程序、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面積最高額的制定方式等作出具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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