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第88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一釋義: 1.根據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重劃後所分配的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應按照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的價值比例,再分別計列其地價。申報地價仍需按照重劃前各宗土地的平均申報地價,根據重劃後分配土地的總面積計算總價並分算各宗土地的單價,具體計算方式可參考附件七。 2.根據第二項規定,重劃後重劃區內各宗土地的當期土地現值,應根據各宗土地所屬地價區段來計算並公告。 3.根據第三項規定,地價計算應在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的一個月內完成,並根據計算結果編製地價冊,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稽徵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這些規定的執行可以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和政府機構在土地重劃後確定土地價值和稅務徵收的參考依據。具體的計算方式和公告內容可以參考相關附件和相關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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