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宗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各時期取得面積比例扣抵重劃費用,不宜認有剩餘而可移轉至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要旨
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宗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各時期取得面積比例扣抵重劃費用,不宜認有剩餘而可移轉至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要旨
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宗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各時期取得面積比例扣抵重劃費用,不宜認有剩餘而可移轉至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內容
一、重劃後同一筆土地移轉時,如有不同時期取得之土地,其個別漲價總數額按比例分擔扣抵重劃負擔總費用後,仍有剩餘時,建議得移列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乙節,按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整筆土地於市地重劃後移轉,如土地重劃費用大於漲價總數額者,其剩餘之重劃費用,並未准予移列扣除,合先敘明。
二、次按 貴部80年8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4962號函略以,重劃後土地移轉,重劃費用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時,應按宗計算,不宜將前次移轉所剩餘之重劃費用遞移至其餘土地。本部7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33814號函釋,改良後土地之增值,應及於整筆土地,故改良費用自應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應按改良土地總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又本部84年9月21日台財稅第841647815號函釋及88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81922290號函釋亦有相同規定。本於「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本案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似宜按土地所有權人之各時期取得面積比例扣抵重劃費用,尚不宜認有剩餘而可移轉至該筆其他不同時期取得部分繼續扣抵,俾符合本法規定意旨。
三、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增配部分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建議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增配之土地實際上係重劃後分配時,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之土地,取得之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之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之情形不同,故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本部贊同 貴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