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的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 這一條規定指出,根據平均地權法第60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的公共用地和抵費地,在登記時不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稅。如果這些土地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的,則抵費地的登記是屬於國有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重劃區內的土地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以現金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則依據這一條規定,這些補償地不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稅。 這些解釋參考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的正式文件,最新的版本是根據2017年修正後的版本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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