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係重劃計畫書經重新公告者,以重新公告重劃計畫書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7條,當重劃計畫書重新公告時,對於公告當期的土地現值,應以重新公告的重劃計畫書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依據。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第63條第2項和第3項,此條例針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進行了規定,如果重新公告了重劃計畫書,則應以重新公告的重劃計畫書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這意味著重劃計畫書在重新公告後,應重新計算土地現值,並以重新公告的重劃計畫書的土地現值作為補償計算的基準。 例示:假設某個地區的重劃計畫書在一開始公告時,土地現值為100萬元。然而,由於某些原因,必須重新公告重劃計畫書。重新公告後,土地現值增加到150萬元。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7條的規定,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應以重新公告的重劃計畫書的土地現值150萬元為準,進行後續的補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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