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如下: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耕地,應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協調清理。根據該條規定,當重劃前已存在租約的耕地在重劃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的兩個月內,按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協調清理。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解釋,在進行重劃的過程中,如果重劃區內的公私有耕地需要註銷租約,則計算補償面積應以重劃前的租約面積為準。 例如,在一個重劃區內,存在一塊公有耕地,依據重劃前的租約,該塊耕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當重劃完成後,該塊耕地的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的兩個月內,如果主管機關決定註銷該塊公有耕地的租約,則計算補償面積時,仍應以重劃前的租約面積1000平方公尺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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