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5條,如果在重劃區內已辦理竣建物的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為辦理重劃而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主管機關應該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進行消滅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30天內繳交或更換建物權利書狀。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交或更換,則宣告其建物權利書狀無效。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在領取建物拆遷補償費時已經繳交建物權利書狀,主管機關應一併檢附。換領建物書狀時,不收取登記費和書狀費。 例如,如果在重劃區內的建物因為進行重劃工程需要部分拆除,主管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列冊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繳交或更換建物權利書狀的30天內完成相應手續。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相應手續,其建物權利書狀將被宣告無效。在建物拆遷補償費發放時,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已經繳交了建物權利書狀,主管機關應該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在換領建物權利書狀時,登記費和書狀費將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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