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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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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劃區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致全部或部分拆除者,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消滅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繳交或換領建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或換領者,宣告其建物權利書狀無效;建物所有權人於領取建物拆遷補償費時已繳交建物權利書狀者,主管機關應一併檢附。
  2. 2.前項換領建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5條,如果在重劃區內已辦理竣建物的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為辦理重劃而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主管機關應該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進行消滅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30天內繳交或更換建物權利書狀。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交或更換,則宣告其建物權利書狀無效。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在領取建物拆遷補償費時已經繳交建物權利書狀,主管機關應一併檢附。換領建物書狀時,不收取登記費和書狀費。 例如,如果在重劃區內的建物因為進行重劃工程需要部分拆除,主管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列冊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在繳交或更換建物權利書狀的30天內完成相應手續。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相應手續,其建物權利書狀將被宣告無效。在建物拆遷補償費發放時,如果建物所有權人已經繳交了建物權利書狀,主管機關應該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在換領建物權利書狀時,登記費和書狀費將免收。

  • 所有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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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5 條規定:「重劃區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致全部或部分拆除者,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