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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
  2. 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於辦竣權利變更登記前,主管機關得經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合併為共有,但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3. 依第一項辦理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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