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 1. 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 這項條例規定,重劃後的土地經過地籍測量並辦理完竣後,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料送交登記機關進行權利變更登記。對於有應繳納差額地價的土地,主管機關還應通知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總簿上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字樣。當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後,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登記機關進行註銷。 範例:例如,如果一塊重劃後的土地需要繳納差額地價,主管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總簿上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當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登記機關進行註銷該字樣。 2. 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於辦竣權利變更登記前,主管機關得經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合併為共有,但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這項條例規定,在辦理完竣權利變更登記之前,主管機關可以經過與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將重劃後分配的土地合併為共有。然而,如果土地上有其他權利存在,則應徵得該權利人的同意。 範例:例如,在辦理完竣權利變更登記之前,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鄰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共識,將重劃後分配的土地合併為共有。但如果該土地上有其他權利,主管機關還需要徵得該權利人的同意。 3. 依第一項辦理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根據這一項條例,當權利變更登記辦理完竣後,登記機關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而且不需要支付登記費用和書狀費用。 範例:例如,當權利變更登記辦理完竣後,登記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登記費用和書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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