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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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