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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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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這是指在市地重劃後,原本在該區內的巷道被規劃為可以建築土地。如果在重劃完成之後,該區附近的計畫道路已經開通,可以供公眾通行,這時候原既成巷道就不再需要繼續供公眾通行。根據法規,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相關機關依照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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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3 條規定:「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