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這是指在市地重劃後,原本在該區內的巷道被規劃為可以建築土地。如果在重劃完成之後,該區附近的計畫道路已經開通,可以供公眾通行,這時候原既成巷道就不再需要繼續供公眾通行。根據法規,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相關機關依照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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