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的規定: 1.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根據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的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的分配位置,在實地埋設界標,進行地籍測量。但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免辦地籍調查。 2. 地籍測量完成後,如果測量得到的面積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的分配面積不一致,主管機關應根據地籍測量的結果,修正該土地分配清冊中的面積。若經過修正後,面積差距不超過0.5平方公尺,則地價款可以免除發給或繳納。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地價款,則應予以發給。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土地轉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面積差異問題進行規範。主管機關在公告確定土地分配結果後,必須進行實地的地籍測量,以確保土地分配的準確性。如果測量結果與原先分配清冊中的面積不符,主管機關就必須根據測量結果修正分配清冊,並相應地調整地價款。對於面積差距在0.5平方公尺以下的情況,可以免除發給或繳納地價款。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地價款,則必須予以發給。 這段說明的參考資料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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