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計畫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規定應由使用人分擔者,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了在重劃計畫書核定之後,主管機關應根據計畫書列出的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對於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的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和其他必要設施,應該協調相關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照重劃工程進度進行施工。在費用方面,如果根據規定需要使用者進行分擔,那麼這些費用可以列為重劃工程費用。 參考資料: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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