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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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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為之。
  2. 2.重劃工程完竣後,各項公共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並養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如下: 1. 依照前條的規定,在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並且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已被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可以開始重劃工程的施工。 2. 在重劃工程完竣之後,所有的公共設施應該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交由相應的主管機關接管和進行維護。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市地重劃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後的管理進行規範,確保重劃計畫的順利進行和公共設施的適當管理。具體的施工時間和交付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的重劃理事會的規定或相關法令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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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前條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