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如下: 1. 依照前條的規定,在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並且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已被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可以開始重劃工程的施工。 2. 在重劃工程完竣之後,所有的公共設施應該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交由相應的主管機關接管和進行維護。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市地重劃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後的管理進行規範,確保重劃計畫的順利進行和公共設施的適當管理。具體的施工時間和交付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的重劃理事會的規定或相關法令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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