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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下列原則劃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 二、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三、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2.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地區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其經依第八條評估實施市地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檢討都市計畫後再行辦理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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