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選定市地重劃地區時,應評估以下事項: 1.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評估該地區的都市計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2.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管機關應評估土地所有權人對市地重劃的意願和參與情况。 3. 地區發展潛力:主管機關應評估市地重劃所在地區的發展潛力,包括未來的經濟發展、人口增長等因素。 4. 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主管機關應評估市地重劃地區的人口成長情況以及未來建地的需求量。 5. 地區現況:主管機關應評估市地重劃地區的現況,包括現有建築物、基礎設施等因素。 6. 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主管機關應評估市地重劃後地價的預期增幅情況。 7. 財務計畫:主管機關應評估市地重劃計畫的財務計劃,包括預算安排和資金來源等。 8. 其他特殊事項:主管機關還應考慮其他特殊情況或事項,如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其他相關因素。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上述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評估作業要點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