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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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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9 條的規定,選定的重劃地區如果還沒有發布細部計畫或者需要變更細部計畫,那麼在完成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程序之後才能進行重劃。但是,如果選定的重劃地區的主要計畫已經符合都市計畫法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則可以先依照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第 9 條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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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