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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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