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當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可以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將禁止或限制事項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本法第59條的規定進行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包括土地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及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重劃會在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會員大會決議禁止或限制土地的移轉和建築物的增建,該重劃會可以將這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公告。這樣的公告可以讓重劃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在一段時間內無法進行土地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及建築物的增建。這樣的公告可以有效地控制土地的使用和開發,以確保重劃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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