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8 條的解釋如下: 根据该條第1項的规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在重劃後分配土地時,重劃會應該先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除非協議結果是該權利消滅外,在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前,重劃會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讓登記機關將原登記順序轉載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上。如果是合併分配的情況,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的轉載,應根據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而且對於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等他項權利,還需附上位置圖。 根据该條第2項的规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土地,在重劃後未分配土地的情况下,重劃會應該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如果達成協議,則按照協議的結果處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然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进行塗銷登記。 根据第3項的規定,進行轉載和塗銷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應該通知權利人。 參考資料: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71 2. 平均地權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30033 3. 土地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10001 4. 土地稅減免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20023 5. 行政程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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