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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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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2. 2.因重劃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的規定,重劃前有耕地租約的公私有土地在重劃後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土地被分配給了其他人,重劃會應在分配結果確定後的兩個月內邀請租約雙方協商,承租人可以根據重劃前租約面積以及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向出租人請求補償。如果協商同意終止租約,重劃會應提交相關文件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租約註銷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協商不成功,重劃會應在權利變更登記後,提交相關文件函知相關機關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 如果土地未被分配給任何人,重劃會根據應領的補償地價,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并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租約註銷並通知當事人。 另外,如果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租約註銷,並按照重劃前租約面積以及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 - 台灣LAWPLUS法律網,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http://lawplus.com.tw/News.aspx?key=cc4672c4-92f9-4508-b7d1-3e3dbe0b3e8e)

  • 市地重劃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抵充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6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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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7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