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的規定,重劃前有耕地租約的公私有土地在重劃後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土地被分配給了其他人,重劃會應在分配結果確定後的兩個月內邀請租約雙方協商,承租人可以根據重劃前租約面積以及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向出租人請求補償。如果協商同意終止租約,重劃會應提交相關文件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租約註銷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協商不成功,重劃會應在權利變更登記後,提交相關文件函知相關機關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 如果土地未被分配給任何人,重劃會根據應領的補償地價,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并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租約註銷並通知當事人。 另外,如果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租約註銷,並按照重劃前租約面積以及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 - 台灣LAWPLUS法律網,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http://lawplus.com.tw/News.aspx?key=cc4672c4-92f9-4508-b7d1-3e3dbe0b3e8e)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