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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辦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2. 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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