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0條的規定,當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如果逾期不遷讓,重劃會可以通過理事會後訴請司法機關進行裁定。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假設在某市地重劃區執行完土地登記程序之後,重劃會根據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到場進行土地交接。然而,某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沒有進行遷讓或接管,重劃會於是依照法條的規定通過理事會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裁定該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相應的遷讓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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