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抵費地必須在重劃工程竣工驗收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出售。然而,如果重劃工程未能竣工驗收是因為與重劃會無關的原因,並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一個自辦市地重劃會已經完成了工程的一部分,但因為天災等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在此情況下,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後,他們仍然可以出售抵費地,而不受竣工驗收的限制。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抵費地的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和盈餘款須由重劃會理事會制定,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可執行。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範例:一個重劃會的理事會制定了抵費地的出售方式、對象和價款,並且這些規定已經通過了會員大會的正式決議。當他們出售抵費地時,所得價款應先用於償還該重劃會所承擔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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