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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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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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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
市地重劃
區內
抵費地
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
主管機關
同意後為之。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重劃會之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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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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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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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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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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