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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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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二、土地分配異議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三、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2. 2.重劃會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事項怠於執行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抵費地,並以所得價款代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2-1 條的規定,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 1. 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範例:如果重劃會尚未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適當的補償金額或未繳納應給付之差額地價,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緩出售抵費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2. 土地分配異議協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範例:如果重劃會對於土地分配有爭議的問題未能適當協調處理,或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至司法機關裁決尚未確定,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以確保訴訟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3.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範例:如果重劃會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某些費用給土地所有權人,且該費用尚未被給付,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緩出售抵費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在重劃會尚未完成相關事項或執行不當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暫緩出售抵費地的選項,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在市地重劃過程中不受損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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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2-1 條規定:「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地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