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2-1 條的規定,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 1. 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範例:如果重劃會尚未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適當的補償金額或未繳納應給付之差額地價,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緩出售抵費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2. 土地分配異議協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範例:如果重劃會對於土地分配有爭議的問題未能適當協調處理,或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至司法機關裁決尚未確定,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以確保訴訟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3.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範例:如果重劃會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某些費用給土地所有權人,且該費用尚未被給付,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緩出售抵費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在重劃會尚未完成相關事項或執行不當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暫緩出售抵費地的選項,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在市地重劃過程中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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