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4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得酌定保留部分
抵費地
,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
地上物
拆遷補償費、
差額地價
及現金補償繳領或
提存
。 二、土地分配
異議
協
調處
理或訴請司法機關
裁判
。 三、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重劃會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事項怠於執行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四條
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抵費地,並以所得價款代執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勵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