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3 條,當抵費地出售後,重劃會應製作出售清冊兩份,其中一份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應檢附該份清冊通知登記機關作為申請移轉登記時的審查依據。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3 條,當抵費地出售後,重劃會須提供兩份出售清冊,其中一份將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備查之用,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要檢附該份清冊通知登記機關,以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的審查依據。 以上答案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3 條之規定,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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