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1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重劃會應在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土地列冊報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以便依法徵免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 這項規定明確了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重劃會必須在三十日內將土地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這樣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地價稅或田賦的徵免。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土地在自辦市地重劃後完成了所有相關程序,重劃會應該在完成的當天起三十日內將該土地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然後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進行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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