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根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3條,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的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在重劃工程施工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一併施設。这意味着在自辦市地重劃區进行工程施工时,相关的設施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与相應的事業機構进行協商,並在施工期間一併進行設施建置。這个规定确保在市地重劃区施工期间,需要的各种设施能够及时建立,以支持重劃项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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