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
根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4條的规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的工程費用,除了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也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編列預算補助或者配合施工。这表示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分擔費用外,政府也可以提供預算補助或者參與施工。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建設能夠順利進行。在實際應用中,有時候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可能無法完全支付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因此政府可以提供財政支持來確保公共設施能夠建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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