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劃會申請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55 條的規定,當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既成巷道,在重劃後其鄰近的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且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重劃會可以申請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行公告廢止。這意味著重劃會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相關機關根據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簡言之,當重劃後的計畫道路已經開通,且對於既成巷道無需繼續供公眾通行時,重劃會可以要求廢止這些既成巷道的使用。然而,這需要根據重劃分配結果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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