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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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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設或加寬之八公尺以下巷道,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6條,當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需要增設或加寬八公尺以下的巷道,或增加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時,重劃會應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根據此條規定,當重劃會需要進行範圍內巷道或公共設施用地的調整時,應先經由相關機關核准修改計畫,並進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的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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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56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設或加寬之八公尺以下巷道,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