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該條規定了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情形和條件。根據該條的第一項,以下情形應該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 申請開發社區,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2. 申請開發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3.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 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5. 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6. 申請開發公墓,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7. 除前六款外的開發案件,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還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的最小規模。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申請開發涉及填海造地的情況,應根據其開發性質辦理適當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不受第一項規定規模的限制。 根據該條的第四項,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若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兩個以上相鄰的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且經主管機關審認屬於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則應累計其面積,若累計開發面積達到第一項規定的規模,則應同時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參考資料: - "區域計畫法"(修正版), 行政院, 2021年5月21日修訂發布。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內政部, 最新修正日期為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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