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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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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12条规定,为了执行区域计划,各级政府可以针对各区域计划中列出的重要风景和名胜地区制定风景区计划,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将其变更为风景区,其面积原则上应为25公顷以上。但是,离岛地区不受此限制。 根据以下参考资料: - 风景区规划的概念及意义:风景区是指在具有自然风景或人文景观资源的地区,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制定的专门规划的区域。其目的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发展,增加公众的休闲和娱乐活动场所,提升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 风景区计划的程序和要求:根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制定风景区计划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并且面积应符合二十五公顷以上的原则。申请变更为风景区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或行政法规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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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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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條規定:「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