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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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