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申請人應該按照相關審議作業規範的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並檢附相關文件,然後根據以下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 申請開發許可。 2. 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並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但如果其他法律對移轉對象有不同規定,則需依照該法律的規定辦理。 3.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土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4. 若是在山坡地範圍內進行開發,依照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該擬定水土保持計畫,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如果開發範圍既包括山坡地區又包括非山坡地區,並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的非山坡地區則可以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2. 填海造地以及非山坡地範圍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可以免除按照前項第四款的規定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的要求。 3. 第一項第二款中與核定開發計畫相關的公共設施用地按照分期計畫進行異動登記和移轉的情況,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的異動登記應該根據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變更為許可的使用分區和使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並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申請人,需要依照相關審議作業規範的要求,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並檢具相關文件,並按照以下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首先,需要申請開發許可。其次,對於相關公共設施用地,需要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地的異動登記,並將其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的所有。不過,如果其他法律對於移轉對象有其他規定,則需要按照該法律進行相應的處理。然後,需要申請對於非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地的異動登記。最後,在山坡地範圍內進行開發的情況下,需要根據相關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並獲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對於山坡地以外的區域,則需要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然而,如果申請案範圍既包括山坡地區又包括非山坡地區,且非山坡地區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則可以免除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的要求。此外,對於填海造地和非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則可以豁免依照前述第四款規定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的要求。如果涉及公共設施用地的異動登記和移轉,應根據核定開發計畫分期計畫進行辦理,並要求進行相應的變更為許可的使用分區和使用地的手續。 參考資料: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網路]. (2021年2月23日). 國土資訊網. 認識土地使用法規. 檢索日期:2022年10月4日,來源:https://www.land.moi.gov.tw/md_index.php?pageid=wit_regulations_detail®ID=58 2.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內政部,202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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