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的訂定,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指出,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前一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的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的意見後,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之後,應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送交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再由區域計畫委員會根據各區域計畫內容、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的規定進行審議。 第二項規定提到,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核發開發許可給予申請人,并通知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最後,第三項規定指出,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對於申請進行使用分區變更的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照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的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申請人不能單獨依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作為開發計畫的依據。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各項的訂定,申請人在提出開發計畫時,需要根據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經初審後,再經過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之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才能核發開發許可。申請人在處理使用分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核發的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進行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的相關事項,而不能單獨依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進行開發計畫。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開發活動的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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