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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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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提出具體初審意見,併同申請案之相關書圖,送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域計畫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審議。
  2. 2.前項申請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 3.依前條規定申請使用分區變更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的訂定,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指出,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前一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的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的意見後,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之後,應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送交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再由區域計畫委員會根據各區域計畫內容、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的規定進行審議。 第二項規定提到,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核發開發許可給予申請人,并通知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最後,第三項規定指出,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對於申請進行使用分區變更的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照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的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申請人不能單獨依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作為開發計畫的依據。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各項的訂定,申請人在提出開發計畫時,需要根據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經初審後,再經過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之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才能核發開發許可。申請人在處理使用分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核發的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進行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的相關事項,而不能單獨依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進行開發計畫。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開發活動的規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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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