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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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