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14-1条规定,非都市土地申请开发许可案件时,申请人可以在区域规划制定机关批准之前向该机关申请撤回;区域规划制定机关在同意撤回后,应通知申请人以及土地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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