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根據該條第1項,若申請人要對非都市土地進行開發並需要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可以在申請開發許可時檢附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文件,或者僅先就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然後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附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文件。 範例:一個開發商計畫在非都市土地開發一座住宅社區。在申請開發許可時,該開發商需要檢附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文件,以說明該社區的建設計畫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此後,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他們還需要檢附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文件,以說明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申請人計畫開發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或土石採取場等設施,則必須先就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然後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附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文件。 範例:一個公司計畫在非都市土地上建立一個廢棄物焚化處理廠。在申請許可時,該公司需要先向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交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以說明該土地是否適合建立此類設施。然後在核准期限內,他們還需要檢附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文件,以說明詳細的使用方案和設施佈局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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