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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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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時,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開發計畫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原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失其效力。但在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並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資料,並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深度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開發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被同意後,應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提出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則原本被同意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將失去效力。然而,如果在核准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並獲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延長期限,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第2項的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查資料並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給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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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時,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