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開發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被同意後,應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提出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則原本被同意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將失去效力。然而,如果在核准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並獲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延長期限,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第2項的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查資料並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給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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