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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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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者,應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但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案件,經興辦事業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迫切需要,於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得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之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6-1條,申請人如果只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的申請,必須在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許可後才能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即開發許可、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登記)。然而,如果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的案件被興辦事業計畫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屬於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迫切需要,並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的同意後,可以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的異動登記。 參考資料如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區域計畫法 -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程序及作業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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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6-1 條規定:「申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者,應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