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者,應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但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案件,經興辦事業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迫切需要,於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得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之異動登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6-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