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申請土地開發者在需要按照目的事業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水土保持法規進行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的情況下,應依照相關法規辦理。此外,根據該條款,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可以使用併行方式進行,其審議程序可以參考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 這表示申請土地開發者在涉及特定事項時,須依照相應的法規進行評估和處理。此外,審查作業可以同時進行,並可以根據附表二和附表二之一中的程序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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