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8條規定了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時的相關事項。具體來說,該條第1項指出,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於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的案件,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根據該土地的使用性質,協調判定該案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第2項則解釋了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的定義,即指涉及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或多種類土地使用(開發)的案件。 至於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具體提及關於第18條的相關解釋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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