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如果因為申請開發而需要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則必須按照該規則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相關法律條文和規定可以參考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規定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相關程序和條件。此外,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開發需要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案件,申請人應該根據相關審議作業規範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並檢附相關文件,然後按照指定的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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