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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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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於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必要設施使用者,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2. 2.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
  3. 3.第一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後,仍有增加容積需求者,得依工業或各園區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申請增加容積。
  4. 4.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但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6. 6.前五項規定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的內容,該條條文主要針對工業區或園區的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計畫,以及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和再生能源設備的設置給予相應的法定容積增加。以下是對該條條文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工業區或園區中的興辦事業計畫,如果其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則每公頃可再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這意味著依法定容積計算,對於高額投資的興辦事業,可以增加其可建築物的容積。 2. 根據第2項,如果工業區或園區中的興辦事業計畫在滿足第1項規定後,還符合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條件,則可以進一步增加法定容積。具體而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可增加百分之二的容積,而在廠房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占屋頂面積達到一定比例則可增加百分之三的容積。 3. 第3項規定,如果在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後仍需增加容積,可以根據工業或園區主管機關的法令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的方式申請增加容積。 4. 根據第4項,對於工業區或園區中被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的可建築基地,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限制。但是,如果將前三項增加的容積合併計算,則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5. 第5項規定,對於前四項增加容積的審核,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而在直轄市或縣(市),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 6. 最後,根據第6項規定,在進行前五項規定之前,應根據第22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上是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於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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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1 條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