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的內容,該條條文主要針對工業區或園區的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計畫,以及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和再生能源設備的設置給予相應的法定容積增加。以下是對該條條文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工業區或園區中的興辦事業計畫,如果其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則每公頃可再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這意味著依法定容積計算,對於高額投資的興辦事業,可以增加其可建築物的容積。 2. 根據第2項,如果工業區或園區中的興辦事業計畫在滿足第1項規定後,還符合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條件,則可以進一步增加法定容積。具體而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可增加百分之二的容積,而在廠房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占屋頂面積達到一定比例則可增加百分之三的容積。 3. 第3項規定,如果在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後仍需增加容積,可以根據工業或園區主管機關的法令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的方式申請增加容積。 4. 根據第4項,對於工業區或園區中被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的可建築基地,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限制。但是,如果將前三項增加的容積合併計算,則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5. 第5項規定,對於前四項增加容積的審核,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而在直轄市或縣(市),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 6. 最後,根據第6項規定,在進行前五項規定之前,應根據第22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上是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於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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