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共有5項規定,下面依序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列舉了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的幾種情況,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具體包括:增減原開發計畫土地範圍、增加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變更主要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變更土地使用配置面積超過規定、增加使用項目與原計畫有差異、變更開發許可或同意函之附款、以及需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的特殊情形。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22 2. 第二項規定則是對於不包含在第一項情況下的變更事項,申請人需要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如果經過政府機關認定涉及第一項情況或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則需要按照第一項或第22條之二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22 3. 第三項規定是針對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導致減少原核准的開發計畫土地範圍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按照第一項第三款的程序進行變更,前提是不影響基地的開發保育、安全、防災以及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的正常功能,并經專業技師簽證。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22 4. 第四項規定是針對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區,申請變更原核准計畫且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變更的情況下,可以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22 5. 第五項規定則是確定了第一項和第三項所需的變更申請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的認定原則,具體可以參考附表二之二。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10&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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