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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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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許可: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並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案件。 三、原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案件,且變更開發計畫無下列情形: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 (二)屬填海造地案件。 (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1 條訂明了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 一、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且達到第十一條所規定規模的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 二、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核定的案件。 三、原本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的案件,且變更開發計畫不符合以下情形: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 (二)屬填海造地案件。 (三)符合前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和15條之2,申請開發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經過相應的審議程序才能獲得許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了申請人必須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相關文件,並根據指定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這些程序和規定的範例可以參考區域計畫法和相關的土地利用規範來瞭解。 同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1條則提到了一些特殊情況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可以委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例如在特定時間前已獲得免審議的案件、根據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的審議,或是原本已經核准的案件且變更開發計畫不涉及特定的情形。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條和資料提供的釋義,在進一步研究和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後,可能會有更詳細和精確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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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1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