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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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