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0條,在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公告三十日,公告的地點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政部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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