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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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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2. 2.屬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原開發許可,並副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3. 3.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並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的規定如下: 1. 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a)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b) 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c) 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第1項 2. 如果申請案屬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案件,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原開發許可,並告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第2項 3. 對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2003年3月28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並達第十一條規定的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第3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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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