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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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