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規定,在工業區以外的土地上,如果該土地位於已經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並且被其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認定後,可以申請將該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工業區以外的地區,根據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結果,合理運用土地資源,促進工業發展。具體的範例可以是,例如在某個工業區外的區域,有一塊被其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的土地,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後,該土地符合相關要求,因此可以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供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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