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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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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規定,在工業區以外的土地上,如果該土地位於已經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並且被其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認定後,可以申請將該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工業區以外的地區,根據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結果,合理運用土地資源,促進工業發展。具體的範例可以是,例如在某個工業區外的區域,有一塊被其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的土地,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審查後,該土地符合相關要求,因此可以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供工業使用。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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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規定:「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