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共有2項規定: 1. 工業區以外的土地,如果面積未達到二公頃,但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 工業主管機關應根據第54條的規定,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果發現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的情況,工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事業計畫的核定。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最新修正版 - 「區域計畫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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