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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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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 2.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共有2項規定: 1. 工業區以外的土地,如果面積未達到二公頃,但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 工業主管機關應根據第54條的規定,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果發現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的情況,工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事業計畫的核定。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最新修正版 - 「區域計畫法」最新修正版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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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3 條規定:「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