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的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以及特定專用區內的窯業用地,如果獲得工廠登記證的人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可以供工業使用,可以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根據台灣法源資料庫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內容如上述所述。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文:可参考台灣法源資料庫或其他相關管轄機關公布的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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