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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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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的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以及特定專用區內的窯業用地,如果獲得工廠登記證的人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可以供工業使用,可以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根據台灣法源資料庫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內容如上述所述。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文:可参考台灣法源資料庫或其他相關管轄機關公布的法規資料。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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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4 條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