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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廠登記證經註銷且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者,如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工廠登記證經註銷且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者,如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要旨

有關工廠登記證經註銷且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者,如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內容

查有關旨揭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渉及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而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處理程序認定疑義問題,前經經濟部工業局90年7月16日邀集本部(地政司、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為丁種建築用地件,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認定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實務作業問題」會議,獲致結論略以:「五、……至如己註銷工廠登記或已拆除廠房等建築或己違規使用者,如申請人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能確定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又針對上開決議,該局另以91年5月9日工第地字第0910350712-0號函釋示,係指此類案件申請人曾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惟嗣後因工廠登記證已註銷,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或廠地違規使用等情事,致無法依相關工廠設立文件或現況加以認定實際供工業使用面積時,申請人如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詳附件)。準此,本案旨揭問題請依上開會議紀錄及函釋,本於權責自行審酌核處,如仍有疑義,請洽經濟部工業局查明釐清後據以辦理。

附:經濟部工業局91年5月9日工第地字第0910350712-0號函主旨:有關本局90年7月16日召開「研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規定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認定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實務作業問題」會議紀錄第5點澄清釋示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故旨揭會議決議第5點有關:「……至如己註銷工廠登記或已拆除廠房等建築或已違規使用者,如申請人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能確定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乙節,係指此類案件申請人曾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惟嗣後因工廠登記證已註銷、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或廠地違規使用等情事,致無法依相關工廠設立文件或現況加以認定實際供工業使用面積時,申請人如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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