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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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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二、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三、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四、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3. 3.第一項道路或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道路、水溝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者,其寬度不受限制: 一、道路、水溝之一與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二、道路、水溝相毗鄰後,再毗鄰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道路、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4. 4.第一項及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者。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水溝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受前段時間之限制。
  5. 5.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准之。
  6. 6.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7. 7.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根據以下條款針對與毗鄰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相關的零星或狹小土地進行規定。其內容如下: 1. 根據第一款規定,毗鄰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等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零星或狹小土地,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 被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面積未超過0.12公頃。 - 被道路、水溝所包圍,或被道路、水溝以及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面積未超過0.12公頃。 -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中,面積未超過0.12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20公尺。 - 位於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位於道路、水溝等所夾的狹長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10公尺,在變更後不會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 面積未超過0.012公頃,且與相鄰土地無相同的使用地類別。 2. 根據第二款規定,符合第一款各款規定的土地,根據地形坵塊需要,其面積可以增加10%以內。 3. 第三款規定,道路或水溝的平均寬度應為4公尺以上。若道路或水溝相毗鄰,可以合併計算寬度。但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到隔絕效果,則不受寬度限制: - 道路或水溝一側與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 道路或水溝相毗鄰後,再與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 道路或水溝一側或相毗鄰後,與再與土地之間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在變更後不會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4. 第四款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規定的道路、水溝和各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的是在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以及各類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上已經作為道路或水溝但未在土地登記中登記的土地。但政府規劃興建的道路、水溝、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和具有公共地役的既成道路不受此時間限制。 5. 第五款規定,若有多塊土地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在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附上周圍相關土地的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認定整體後核准。 6. 第六款規定,第一款中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制於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後發給建照。 7. 第七款規定,如果第一款中的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外的農業區,則變更後可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如果位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山坡地範圍之內的農業區,則變更後可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根據這項法規論述的範例及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詳細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零星或狹小土地可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的相關事項。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公用地役關係名詞
  • 既成道路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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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規定:「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