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根據以下條款針對與毗鄰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相關的零星或狹小土地進行規定。其內容如下: 1. 根據第一款規定,毗鄰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等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零星或狹小土地,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可以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 被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面積未超過0.12公頃。 - 被道路、水溝所包圍,或被道路、水溝以及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面積未超過0.12公頃。 -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中,面積未超過0.12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20公尺。 - 位於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位於道路、水溝等所夾的狹長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10公尺,在變更後不會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 面積未超過0.012公頃,且與相鄰土地無相同的使用地類別。 2. 根據第二款規定,符合第一款各款規定的土地,根據地形坵塊需要,其面積可以增加10%以內。 3. 第三款規定,道路或水溝的平均寬度應為4公尺以上。若道路或水溝相毗鄰,可以合併計算寬度。但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到隔絕效果,則不受寬度限制: - 道路或水溝一側與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 道路或水溝相毗鄰後,再與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 道路或水溝一側或相毗鄰後,與再與土地之間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在變更後不會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4. 第四款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規定的道路、水溝和各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的是在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以及各類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上已經作為道路或水溝但未在土地登記中登記的土地。但政府規劃興建的道路、水溝、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和具有公共地役的既成道路不受此時間限制。 5. 第五款規定,若有多塊土地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在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附上周圍相關土地的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在認定整體後核准。 6. 第六款規定,第一款中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制於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後發給建照。 7. 第七款規定,如果第一款中的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外的農業區,則變更後可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如果位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或山坡地範圍之內的農業區,則變更後可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根據這項法規論述的範例及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詳細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零星或狹小土地可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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